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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给风景名胜区管理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11:4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北京11日电】 “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价值随着社会进步在不断升值,我们这代人承担着把这些资源完整地传承给子孙后代的重要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市园林局总工李蕾提交建议,呼吁尽快立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

  现状——城建用地直逼风景名胜区

  建议中说,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我国东部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多数由与城市“相邻”演变成与城市“相融”。近几年来,违规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特别是高档住宅、度假别墅和高级接待场所(宾馆)的用地直逼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完整性遭到严重的侵蚀,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李蕾说,目前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1%,国家再不出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法规,再不采取严格措施对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进行保护修复、禁止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东部地区的城镇边缘性风景名胜区资源,特别是那些具有生态修复价值、风景宜人的公共游赏区域,就将淹没在迅猛发展的城市化浪潮中。

  根源——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费短缺

  建议中揭示了违规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现象的多种根源,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风景区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多数景区管理机构受“事业”编制所限,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无专项事业经费保障,依法管理难以落在实处。另外,一个风景名胜区的设立,通常会同时诱发产生若干个“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农业示范园区、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宗教文化公园等等,各自归不同的条线管理,实施各自的项目建设,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存在严重错位。与此同时,有的风景名胜区用于资源保护与修复的经费没有保障,一方面眼睁睁地看着许多价值极高的人文景观濒于坍塌、毁灭,政府没有资金用于抢救与修复;另一方面一些违背规划、违反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却以亿元计的投入进行开发建设,有的甚至还能获得数千万的财政拨款。

  对策——让风景名胜区保护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5年出台的,与现今的发展严重脱节,也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因此,李蕾建议,国家加强风景名胜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杜绝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行业专项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抵触,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变更的审批权限,严禁通过分区规划的修编改变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李蕾还建议,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国家规定出让、拍卖风景名胜区土地的行为依法查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的项目。此外,地方财政要在城市维护经费中拿出适当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景点建设补助,并保障管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而对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的干部考核,除了经济指标,还应该增加对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内容。特派记者 沈文虹 卢咏梅 刘晓(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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