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澳签署协议 澳门发生消费纠纷可在山东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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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08:26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3月13日讯今天,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主席何思谦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会长蔡福安,共同签署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议书。以后,我省居民在澳门发生消费纠纷,在山东就可投诉。 该协议规定:消费者在鲁、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中
两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协议等复印,并随投诉材料移转至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对于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应由受理地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确认,并向移转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提供证明。 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在接到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告之其处理结果。特别应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私隐的保障原则。 两地还将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消费者投诉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侵害两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达到共识后,联合对外发表观点和意见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