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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保条例修订 主攻行政处罚力度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07 中国环境报

  针对近年来环境执法中出现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不足,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等问题,在国家相关环境法律未列入修订程序的情况下,上海市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立法的重点工作之一。据了解,该法修订草案将对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负责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以改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的问题。

  被称为“上海环保第一案”的“上海高维精细化工厂任意排放超标工业废水案”,因被处罚企业不服上海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诉至法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上海高维化工厂不服上海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引发的一系列诉讼案,凸现了当前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尽管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环境法总体上比较软,这主要表现在,超标排污处罚的制度尚未全面确立;法律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比较差;考虑到我国疆域辽阔及中西部的差异,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小;环境监管体制过多侧重行政方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困难。因此,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更为完备和有力的环境法律、法规已成当务之急。

  上海市环保局表示,此次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重点解决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超标违法、违法处罚的规定,加大处罚额度,切实推进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是对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其负责人直接予以经济制裁,改善行政处罚力度不大的问题;三是细化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等法律制度的操作性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地位;四是明确建设项目试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故障、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解决企业试生产和接受处罚期间继续污染环境的问题;五是明确在线监测等管理手段相应的法律地位,提高环境监管的科学性;六是推进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建设,把公布“红名单”与“黑名单”结合起来。

  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中,将切实体现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力求做到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明确污染者责任,倡导绿色理念。还突出体现三大要求:一是理念要领先全国一步,标准要严于全国平均水平,违法追究的力度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二是明确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做到达标排放,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建立完善、科学的环境管理体系,强化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手段。

  修订中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还将明显提高行政处罚的幅度。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让破坏环境的企业因“失小”而“得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保护环境的诚信很难建立。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也透支了公众和政府的诚信。因此,当前,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必须设计成在企业透支诚信的同时,让企业的经济利益也透支,才会使企业感到切肤之痛,才会促使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据介绍,现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4年,随着上海的经济快速发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许多内容已无法满足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大。现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导致污染排放单位违法成本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罚过明显不当;二是现行法律缺乏强制停止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定,导致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对超标排污行为不能采取有力的制裁措施,法律对排污企业震慑作用明显不强;三是现行法律对环境执法取证的要求操作难,导致环境执法成本较高,直接举证艰难,造成环境执法难以全面到位,违法企业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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