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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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1: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天津频道3月14日电 日前,天津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建设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房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的要求进行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
购买该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天津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天津今年建设1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现已基本具备出售条件的有五个项目、47万平方米,将于近期陆续推出销售。项目分别坐落在丽苑居住区、华苑居住区、瑞景居住区和东丽区世纪大道附近,户型主要有两居室偏单元和一居室独单元,套均出售价格在20万元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将从3月15日开始,由天津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房管局负责办理。(作者 吴梅 王津)(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