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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侵犯隐私罪”严惩手机偷拍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3:03 光明网

  袁祖君 戴菁菁

  本报讯

  透视相机、手机偷拍正骚扰着越来越多的人。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惩治利用手机等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在这次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提交了相关提案。他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把情节严重的利用现代化工具偷窥、窃听、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和传播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的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侵犯个人秘密的行为列入其中。

  数码技术发达带来另类烦恼

  近年来,随着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的发达,利用现代化电子设备如针孔摄像机、透视数码照相机、拍照手机进行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行为或者身体隐私部位的事情逐渐增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更恶劣的是,还有人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贩卖和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传播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刘白驹委员说,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甚至已经侵害了公民私生活的安全和隐私权利,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滞后治安处罚力度不够

  刘白驹委员认为,对于这些行为,应当采取严厉而适当的法律措施,加以有效防范和惩治。

  据介绍,对利用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许多国家的法律早已作出反应。除通过民法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外,一些国家还将利用现代化设备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偷录的行为,特别是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录音予以传播的行为列为犯罪。

  “相比之下,我国法律的有关对策就显得滞后和无力了。”刘白驹委员说,由于隐私权本身在我国民法中还没有确认,被偷窥、偷拍、偷录的受害人难以获得民事法律救助。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已列入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击力度对惩治严重的偷窥、偷拍、偷录行为显然是不够的。

  《刑法》对隐私保护缺乏针对性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秘密的保护还很薄弱,缺乏专门的针对性,内容也显陈旧。”刘白驹委员指出,《刑法》对偷拍、偷录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录像的行为虽有条款涉及,但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因此强调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实际上把利用一般设备如手机窃听、窃照公民隐私的行为排除在外。另外,该条文也未禁止偷窥。

  同时,按现行《刑法》规定,对将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予以传播的行为,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发生这些行为,并不限于以牟利为目的。另外,现行法律认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衡量行为人罪行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而不是被偷拍、偷录者受到了多大的伤害。

  刘白驹委员说,现行《刑法》所禁止的是“淫秽”物品,“但很难说,人的性隐私如正常性活动、裸体形象、身体隐秘部位是淫秽的。本身不淫秽,被偷录、偷拍进而制作成‘物品’并加以传播就成为淫秽的。依据现行规定很难制裁传播隐私照片、录像、录音者,从而将无辜的被偷拍、偷录者置于尴尬境地”。声音·内存

  《刑法》现行条款

  第六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其他国家相关法规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使用录像或录音工具非法获取在住宅进行的私人生活有关的消息或图像,以及通过任何报道手段将上述消息或者图像向公众泄露或者传播,构成“非法干涉私生活罪”,处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

  《法国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和在私人场所的形象,构成“侵犯私生活罪”,处1年监禁并科4.5万欧元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在第197条第一项中规定:为发现他人隐私或者秘密,未经他人允许,使用技术窃听、传达、录制或者复制他人声音、形象及其他通讯信号的,构成“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罪”,处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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