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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9·11”枪击案案犯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5:57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林炎肖利民)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大兴法院于3月10日审结了发生在大兴工业开发区的“9·11”枪击案,依法判决案犯之一张清伟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2004年9月初,23岁的河南人张清伟与北京南海实业发展公司订立租赁协议,张清伟承租南海实业发展公司位于大兴工业开发区内的厂房二至五层。9月11日17时许,张清伟与李
晓东、张宾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开发区内欲进入厂房时,被厂房内的人员阻拦。张清伟即纠集多人持镐把等欲与对方殴斗,对方持霰弹猎枪向张清伟一方射击,张清伟等人逃离现场。2004年9月28日,张清伟被抓获归案。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清伟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竟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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