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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一律师“叫板”石油公司:油票也是代金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3: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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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过商场代金券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券面上专门印有一行及时消费的字样。因为这些代金券的印制者单方面提出有效期的约定。

  或许很多人对此司空见惯,但最近,鹤壁一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汽车加油的
油票也是一种代金券,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位律师随后将中石化推上了被告席。

  2月25日,淇滨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石油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事件缘由:油票过期拒绝加油

  3月14日,耿书俭向记者诉说了他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下属单位——河南鹤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加油时遇到的事。2004年10月,他的朋友为其购得石油公司的“油票”3000元,他在使用后还余有2560元。今年1月10日,当耿先生到石油公司下属的加油站加油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服务,理由是油票“已作废”。于是,耿先生找到石油公司理论:“油票”可以作废,但对方必须返还他剩余的2560元钱,然而这个要求同样遭到了拒绝。由于常年从事法律工作的耿先生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霸王条款侵害。第二天,耿先生来到法院,将石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诉讼请求:不当得利当返还

  耿先生在诉状中称,石油公司在油票背面印有“年内作废”的字样,该内容排除了他作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他认为,油票被石油公司单方面宣告作废,并不能导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自己购买油票的行为实际上是石油公司和他签订一份格式合同。法律规定,凡是这种合同出现免除自己义务,剥夺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等条款的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作废的油票不能再加油也不能兑付现金,其实是导致了被告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另外,石油公司印制发售的油票实质上是一种代金券,在市场上流通,违反了《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耿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被告石油公司返还加油款2560元,并偿付滞纳金5.4元。民事裁定:处以15万元罚款

  在法院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被告石油公司后,对方迅速与耿先生联系,表示愿意兑现他手里的作废油票,耿先生可以从他们公司领到2560元的加油卡。随后,耿先生接受了对方的条件。

  然而,由油票引出的诉讼并没有结束,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后,派出得力的审判人员来审理此案。审判人员认为,这种发行油票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银行法》第20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该法第45条规定,凡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即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2月25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向被告石油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处以15万元罚款。

  石油公司:油票发行是经过核准的

  3月14日下午,鹤壁石油分公司办公室一位姓张的主任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张主任说,在耿书俭起诉的第二天,他们公司就将2560元以加油卡的方式返还给了耿书俭,之后,耿书俭要求撤诉却遭到法院拒绝。

  石油公司解释说,之所以要把加油款返还给耿,是想息事宁人,况且耿书俭说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是他们认为自己这种以代金券形式发售油票的行为是不违规的,在当时是经过当地政府核准同意的,并不是个人行为。

  关于被法院处罚15万元的事情,张主任称,违法不违法,处罚应该由人民银行或银监局来执行,他们认为不该处罚。为此他们已经就此提出了复议。至于结果如何,就看最终的结果了。至于有多少胜算,张主任不愿表态。记者观察:加油卡仍标作废期

  昨日,记者以顾客身份找到一张鹤壁石油公司的老油票,来到其公司下属的一个营业部。柜台内一位工作人员说,2004年的油票已经失效,这是规定。如果想加油,可以办理新型的加油卡。

  正好这时,一位顾客来加油,记者发现,这位顾客使用的加油卡上依然标明“超过换卡截止日期后,加油卡及卡内余额同时作废。”这位顾客说:“以前的许多油票都作废了,认倒霉吧。这种事情太多了,主动权都在石油公司那里。”

  就此,记者采访了该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融界人士,他当即明确指出:“人民币是我国境内流通的唯一合法货币,销售加油代金券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知情人士:油票作废出于经济利益

  在该市从事石油经营的李先生对油票和油卡有一定的了解。他告诉记者,较早的油票是按升推出的,一旦出现油价上涨、汽油供应紧张的情况,各加油站都觉得自己吃亏,经营风险太大。后来,不管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站点,推出的油票(卡)都有了“代金券”性质,直接在油票(卡)上充入一定的钱款,相当于一个IC卡。这样的话,不管油价涨落如何,经营者就随之变化而没有风险了。

  他们之所以推出有效期,目的很简单,既能有效刺激客户消费的欲望,又能从因种种原因没能及时消费完的作废票(卡)里捞些好处。法律人士:油票过期作废属霸王条款

  鹤壁市一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刘先生认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石油公司确定油票有效期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耿先生就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石油公司也有义务返还油票中的剩余金额。耿先生的做法值得肯定,因为他的诉讼对象是以前我们很多人都忽视的一个领域,其社会意义和法学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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