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年将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矫治将取代劳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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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3: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沈阳消息 据《华商晨报》报道,《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表示,具体审议的时间取决于立法机关的安排,希望越快越好。《违法行为矫治法》还是一个法律草案,目的是要取代过去劳动教养制度。
据马怀德介绍,“矫治法”草案有几个方面与现行劳教制度不同:第一,名称不一样,过去叫劳动教养,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第二,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马怀德介绍,劳教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决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从草案所反映的精神来看,是否进行矫治的决定将不再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矫治法”规定有一个从“申请——决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来决定是不是要采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这样比较公平。 马怀德说,劳教过去是1到3年,必要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这是个很长的期限。“矫治法”设置的最长期限可能是1年半。 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开放式的管理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马怀德还介绍说,“矫治法”增加了矫治对象的申辩权。拟矫治对象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L(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