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屡屡叫板铁老大为哪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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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4: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我们在此讲的是一个执著的消费者。他是位法学硕士,因开发票的问题三次状告铁路分局。有人认为,他这样做不值。但也有人说,如果社会上有更多这样的人,必将大大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新闻故事 郝劲松,今年33岁,山西人。1994年,郝劲松从山西省一所大学化学系毕业后,在当地一家金融单位工作。200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就读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对于弃理从文的
2005年2月18日,郝劲松又对北京铁路分局提起了诉讼。这是他自2004年以来第三次状告铁路分局。 这次起诉,郝劲松接受告铁路餐车无发票案因没有书面证据而被法院驳回的教训,他手里拿着3张白条到法院立案。郝劲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他开具数额60元的正规发票。 郝劲松称,今年2月5日,他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回家探亲。开车后不久,他购买了一名女列车员叫卖的四小盘水果、一张毛泽东诞辰纪念卡和一双男袜,共花费60元,列车员给他打了白条,没有给发票。郝劲松认为,火车上售货不仅价格昂贵,还拒开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故意偷逃税款的嫌疑。据铁道部公布的数据,全国客运列车每年输送旅客达10亿多人次,按平均每人次在列车上消费2元计算,一年的消费额就达20亿元,按照5%的营业税率,每年应征收的税款就达1亿元。 目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在2004年郝劲松因为在火车餐车上就餐没开到发票而状告铁路分局,结果被铁路运输法院驳回,理由是郝劲松不能证明自己曾向餐车服务员索要过发票。而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退票不开发票一案,今年3月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法庭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涉及铁路部门和单位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因此,该案仅进行了7分钟就被法官宣布休庭。讨论一开具发票也讲效率与成本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 郝劲松曾因在列车就餐无发票状告铁路分局,并因证据问题而败诉。这次他取到了证据,也就是列车员给他开了白条,那么他胜诉的可能性是不是就大了? 景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是有权获得发票等购货凭证的。 但消费者是否有权在所有的消费交易中都获得发票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一规定就是说,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不一定都有权索取到发票,按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是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 而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这样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就做出了特殊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如果省级税务机关没有确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发票开具规定,经营者在此范围内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就不能定性为违法。 国家税务机关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免予逐笔开发票的规定,也是考虑到税收成本。可以想一下,如果卖一张报纸、存一辆自行车、卖一个萝卜都要法律强制开发票,那么社会交易的成本将会多么庞大! 虽然开具发票要讲效率和成本,但给消费者开具凭证则是应该的。由于列车员给郝劲松打了“白条”,履行了开具凭证的义务,所以,郝劲松这次诉讼是输是赢不好说。 讨论二 如何公正审理涉“铁”案件 何向东: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郝劲松状告铁路局的案件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而今年3月4日,郝劲松状告铁路分局退票不开发票一案,已受理案件的法院也认为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有人说,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吗? 景雪:按照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可以受理此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铁路法院和铁路局的关系。 据资料介绍,就北京市法院系统而言,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北京市法院系统业务管辖范围,其上一级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其行政管理则统属北京铁路局。行政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行政隶属关系。这一资料显然表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北京铁路局。在这一点上,铁路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有所不同。 由于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北京铁路分局是否具有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存有疑问,因此,人们有理由怀疑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能否审出公正的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北京铁路分局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无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当公民与铁路系统发生了纠纷,其正义需要一个“行政管理”统属于铁路系统的铁路法院来维护,这样能否确保程序公平也值得讨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地方法院虽然也或多或少地受当地行政力量的干涉,但毕竟地方法院的活动还有当地人大监督。而铁路运输法院没有这种监督。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就必然使铁路运输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超然于诉讼双方,不能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准则公正办案,而案件最终的结果往往会使“铁路运输”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 早在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强调,铁路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根本性变革,铁路法院必须与铁路部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但几年过去了,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变革”。 讨论三 小额诉讼图什么 何向东:郝劲松与铁路局的几个官司诉讼标的都非常小,并且都是针对同一企业,诉讼性质也相同,花费时间和金钱打这样的小额诉讼,值得吗? 景雪:社会中多出现一些郝劲松这样较真儿的人,对我们的社会是有好处的。 有人可能认为,郝劲松有时间,愿意破费,可是这样的小额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其实,不应当有这样的疑问,我们的司法是寻求公平正义,而不是追求效益。只要用司法追求到了公平正义,就是司法价值的体现。 郝劲松这种锲而不舍的诉讼,也让我们看到了铁路企业的态度:他们对于郝劲松的诉讼并不在乎。从经济效益说,为了应对郝劲松的诉讼,铁路企业的支出并不会少,甚至比郝劲松要多得多,但是铁路企业为什么不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呢?有人说,那是因为此前铁路企业都胜诉了。问题并不全在此,更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铁路企业有种认识就是“铁路是国家的”,打官司花的钱再多,没有一分钱是出自个人腰包,企业都有地方下账。而你郝劲松花的钱再少,都是你自己的。试想,如果郝劲松面对的是一个民营企业,一个个体工商户,他们会有这样“奉陪到底”的豪气吗? 从案件本身说,小额诉讼的价值和作用也不可忽视。郝劲松的起诉,最起码引起了人们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对铁路发票问题的思考,这对我国法制建设是有作用的。前一段时间,北京司机喻山澜状告北京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案(2月22日本版曾做讨论),其标的也不大。对喻山澜个人来说,肯定是赢了官司赔了金钱和时间,但是近日北京工商银行已经把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至30多元。案件的结果使北京成千上万的司机因此受益。 还想再说一点,就是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几种维权的途径,如调解、投诉、诉讼等。虽然诉讼成本会高,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相对规范,就解决问题来说,有时是要比其他途径相对容易的。 我相信,通过郝劲松的几个官司并不会影响某些垄断企业的霸气,但如果社会上千千万万的人都有了郝劲松这种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精神,将会大大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链接】 2004年12月3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北大举行的“当前中国税收的几个热点问题”的讲座上表示,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除残疾人企业等特殊企业外,所有经营都得纳税,故火车上的经营是应该征税的。征税工作在铁路经营方面做得不够,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在2005年3月开展金税工程,推广使用税控机。但税控机要上火车,还需要有关部门协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