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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维权亟须重典惩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4:34 山西新闻网

  制假售假祸国殃民,这是人所共知的现实。首先,假冒伪劣产品直接祸害普通百姓的生命健康权。无论是吃的穿的用的玩的,但凡有假,势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重者夺人性命,轻者损人钱财,荼毒百姓,贻祸不浅。其次,假冒伪劣的蔓延严重祸害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但凡有假,必是见不得阳光的阴暗“产物”,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是其共性,进入流通领域后,价位低再加上仿真程度高,直接冲击正品市场,势必导致国家正常税收的减少与流失。再者,假冒伪劣更严重地损害国家形象与社会公信。但凡有假,猜疑、冷漠、欺骗
等非正常社会心理势必随之产生,给人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与信任。

  制假售假之风屡禁不绝有其深刻原因。一方面是巨额利益的诱惑使其被视为快速发家致富的“捷径”,许多人在金钱面前抛弃了良心,置百姓生命与社会公德于不顾,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造假售假。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制假售假者设定的“雷池”门槛较低,惩罚力度也不够,发现造假售假以罚款了事者居多,因假获罪者更少,且缺乏长效监管机制,也客观上助长了制假造假之风。因此,当社会诚信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时,国家的“对策”就不能仅限于被动维权一途,而应当“主动出击”,立重典,施严刑,惩戒那些祸国殃民的制假造假售假者。

  要遏制猖獗的制假售假之风,被动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仅仅是治标,而治本之道是必须“快、准、狠”地重典出击。这要从3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涉假即犯罪。对造假售假者来说,无论从事时间长短、生产销售数量多少、后果危害轻重,但凡涉假就适用于《刑法》,但凡涉假抓住就判刑,妨害公共安全罪不容缓,给造假售假者以强烈的心理震慑。二是要法、罚并重。对制假造假售假者仅仅判刑入狱是不够的,还应当辅以民事上的重罚,要罚就不能罚个不痛不痒,破坏经济秩序罪于国家,必须全部追缴其非法所得,以此告诫那些敢为金钱铤而走险的涉假者。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在法与罚的基础上,还要有长效约束机制,这可仿效“司机交通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的做法,让涉假者终身不得再涉足生产和流通领域,从根本上杜绝死灰复燃东山再起的情况发生。

  如果真能对制假造假售假者以重典出击,让其伤让其痛让其一蹶不振让其一生不得翻身,相信老百姓就不会再有投诉时的汪汪泪眼和年复一年对“3·15”的热切盼望,而一个澄静清明的社会的出现,也就可以期待了。马非马(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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