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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元赔偿费讨了九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5:03 山西新闻网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康景林)2003年,省城美特好超市迎宾店发生了“10·22”致人死伤的抢购事件。事隔一年半,此案引发的纠纷才得以平息:由于美特好超市拒不赔偿一名受伤老人499元的医疗费,本月10日,在迎泽区法院执行庭的帮助下,美特好超市才将此款交至法院。今日,迎泽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此案的执行情况。

  2003年10月22日,省城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店内顾客抢购商品时,人群失去
控制相互挤压发生死伤事件。此事件中受伤的陈姓老人被医院诊断为胸部挫伤、左大腿挫伤,后共花费医疗费499元治愈。出院后老人将美特好超市告上法庭,索赔5000余元。

  2004年4月28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美特好超市支付老人499元医疗费,驳回老人其他诉讼请求。老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当年6月29日,一审判决被维持。2005年1月,老人向迎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遂向美特好超市发出《执行通知》,勒令限期履行。承办法官还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找到美特好超市的十几个银行账户,以备采取强制冻结、扣划等手段。做完这些工作后,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会给美特好超市带来不便和损失,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该单位领导,陈明利害。3月10日,美特好公司办公室主任亲自将499元赔偿款和60元执行费送到迎泽法院。老人当日领取了赔偿款。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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