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责任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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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6:04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又到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制造“节日”气氛,配合“上帝”维权,各地都习惯性地公布了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类的东东。令人眼花缭乱的是,这些“维权案例”常由许多部门争相公布。 比如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4年该市十大消费维权案,法院希望以此激励广大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消费者
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三个不同地区,由三个不同的部门———法院、工商局、质监局,发布了“年度十大维权案例”。笔者注意到,2004年这个时候,安徽“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是由该省消协发布的。 笔者还注意到这样一个信息:据红网3月12日报道,当天上午,长沙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据2月28日《东方新报》报道,“3·15”活动期间,湖南省质监局将公布2004年十大打假和十大维权典型案例,指导消费者维权;而据金鹰网3月12日报道,湖南省工商局和湖南省消委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2004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地区,“十大维权案”分别由不同部门公布,甚至在同一地区,交织着由多个部门公布的“十大维权案”———由这种“维权案例”公布之乱,可以窥见到消费者“维权难”之一斑。 各部门争先恐后地公布典型案例,当维权先锋,这应该是好事啊,消费者怎么会维权难呢?我们要注意到,对各部门来说,“公布维权典型案例”既能提升部门形象,吸引舆论目光,展示部门政绩———我们去年干了不少事情,还能带来部门利润。也就是说,大家争先恐后地公布维权典型案例,是在争着表功,争着做讨好而不吃力的事情。 透过利益的迷雾可以看到,“大家争着做好事”实际上不是什么好事,这深刻地折射出各部门分工的紊乱和权责的错位:在紊乱的分工下,因为缺乏明确的权责规定,很多事情这个部门可以做,那个部门也可以做——这种多龙治水格局下,大家一方面会争着做那些能给自己带来利益、代价又很小的“好事”,另一方面会争着逃避那些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代价又很大、但能给老百姓带来利益的“好事”。 在现实中的表现也就是:在替消费者维权这件事上,交织着法院、工商局、质监局、消协这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推诿卸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既然这事情质监部门也可以管,凭什么来找我们工商局啊?既然法院也是责任部门,凭什么让我们质监局出力?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难很大一部分正源于此:比如说消费者在酒店遇到饭菜质量纠纷问题时,向旅游部门反映,旅游部门告知应向卫生部门投诉,而卫生部门认为应该找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说这事儿归消协管。 平日争着推诿卸责,节日争着张榜抢功———这是权责紊乱的必然结果,也必然造成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维权难。(曹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