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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扩大见义勇为范围 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9:09 重庆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林克勇)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拟对施行了4年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改,原因是它已经制约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工作的全面展开,特别是不少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条例》认可,行为人不能依法得到保护、补偿和褒扬。昨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论证。据悉,此次修正最主要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进行扩展,“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等行为有望首次被列入《条例》范围。

  基本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

  据介绍,《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自2000年实施以来,因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见义勇为精神进行弘扬,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保护和表彰、奖励,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全市人民“学英雄做英雄,与违反犯罪作斗争”的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进一步提升,见义勇为的英勇事件不断涌现。

  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市各级共表彰见义勇为公民223人次;2003年,市委、市政府对涌现出来的38名见义勇为英雄进行了表彰,各区县表彰见义勇为210人次,基本杜绝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

  部分行为人不能依法得到保护

  但是,市综治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在实施后也遇到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不少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条例》认可,行为人不能依法得到保护、补偿和褒扬。为此,从2003年起,我市围绕“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申报程序规范化和细化”这三个重点问题开展了深入调查。2004年由市综治委草拟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而后经几次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

  《条例》加入“抢险救灾、舍己救人”

  据了解,现《条例》第三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此界定排除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等行为。由于很多市民和法学专家认为此界定过于狭窄,而全国其他省市的同类法规所定义的见义勇为均包含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的行为,我市有的区县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将“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的行为参照《条例》给予了同样的奖励和保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由市综治委起草的《条例(修正稿)》将见义勇为定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舍己救人的合法行为。”

  见义勇为奖金额不变

  同时,《条例(修正稿)》还对工作主体作了修正。届时,我市有可能会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组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例(修正稿)》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仍实行原来的奖励金额标准,即:“应发放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据悉,《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正稿)》最终能否通过,还必须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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