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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鞋索赔6年的维权迷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0:18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常青盛)“6年前,我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的;6年后的今天,法院的判决告诉 我:‘你确实是个合法的消费者!’,走了一溜十三遭,我发现我走进了迷宫。”

  2月3日再次接到败诉的判决之后,刘阳表示要继续申诉。很难想象,这位年过半百的汉子为了4双“来历不明”的 皮鞋同商家已经打了6年官司。

  “我这6年做的事听起来就像个笑话……”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后,刘阳沉寂了1年之久。再次露面之时,他 似乎要以幽默的方式去化解一个严肃性的常识———究竟什么是合法消费者?沈阳“王海”充满争议的维权符号

  有沈阳“王海”之称的刘阳已“知天命”,和王海一样,因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被媒体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似乎刘阳的骨子里天生就存在吸引人们关注的性格因素,从20多年前把自己的厂长投进监狱,到今天成为继王海之后又一 个消费维权的标志性人物,刘阳总是能轻易地找到与人们关注焦点相吻合的契机。

  实际上,早在一年前,今报关于刘阳的报道便引起了各方关注,以至于一年后的今天在网上仍然能轻易搜索到刘阳的 案子。有赞扬,也有声讨。有人说他“唤起了公民意识”,还有人说他是“恶意消费的疯子”。

  凡此种种,刘阳并不否认自己是步了王海的后尘,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维权符号。

  去年底,有媒体就刘阳的这个案子评论称:刘阳与沈阳一家企业打了5年官司,目的简单到了仅仅让企业认识自己错 误的程度,应该给予王海、刘阳等维权先行者足够的理解和支持,这需要更多敢于较真的消费者。

  然而,似乎找不到更好的理由———一个简单的维权官司至今已走到了第6个年头,于是另有评论指出:早知道4双 皮鞋的维权官司能打6年,谁还愿意付出巨大的成本去维权?

  6年申诉败诉带来的常识胜利

  外界争论仍在继续,刘阳却表示官司还要进行。3月3日上午10点,刘阳向记者表示,他的这个官司打到今天,才 算是刚刚开始。

  刘阳仍然坚持认为,所谓的“恶意消费”,也是消费行为。“当人们去商场买东西,商家是无权过问具体用途的,当 质疑商品质量的时候,商家只需要证明所售商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行了。”在刘阳看来,商家反过来要求消费者证明“正当消 费”,这是个极不正常的状况。

  早在6年前刘阳就发现,4双从沈阳某商场购买到的价值780元的“莱斯佩斯”男款皮鞋鞋盒上标注的厂址、产品 名称和发票上的标注存在明显的出入。然而时至今日,终于作为“合法消费者”的刘阳仍然没有得到商家确切的解释。

  “皮鞋左右不对称,并且明明是男鞋,盒子上标明的却是女鞋。我到消协投诉,你知道商家对我说啥?工作失误!这 哪里是一般的工作失误!”刘阳表示,他随后进行的一系列诉讼、申诉过程,走的都是正当的法律诉求程序,“我并没有直接 向商家索要赔款,我是要通过法律让商家承认他们错了。至于我所要求的双倍赔偿,那是《消法》规定的!”刘阳说。

  “瞧,我的逻辑是让商家回答消费者的质疑,然而商家在诉讼上却有另外一套逻辑,他们反问我是不是正当消费,而 法院恰恰接纳了商家的逻辑,一会儿判决说我买鞋不是生活消费需要,一会儿又说我是合法的消费者,要知道,法院在这个问 题上犹豫了6年!”在刘阳看来,两天内买4双皮鞋的人到底是不是正当消费者,这是个最基本的常识。

  “买鞋用来干什么,商家是管不着的———我拿去扔了,甚至拿去煮了吃了,只要我认为需要,这是我的自由。同样 ,发现一个商品质量有问题,我拿着它去维护自己穿鞋的权利,这也是我的自由,这是受《消法》保护的,说我消费不正当, 根本没有依据!”

  回归到一个常识,法院用了6年时间。刘阳告诉记者,他宁愿把这次败诉看作是一个“阿Q式的精神胜利”。“其实 ,最终由法院认定我是合法消费者以前,法院恰恰是以我是合法消费者作为诉讼主体的,不然,法院何必受理这个消费维权的 案子呢?到了今天,其实是又回到了原点,这不是个迷宫又是什么?”刘阳说。维权路上赔偿诉求的法制沟坎

  法院的再审判决认为,该商场在销售给刘阳皮鞋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了有关商品信息,不存在欺诈行为。而刘阳 认为,通过法院的判决,商家并没有向他解释最初的质疑———产地、产品名称多处不一致,为什么说皮鞋符合《产品质量法 》的要求?“执行标准、产品名称以及产地,这些明显的混淆,甚至有的关键信息干脆缺失,能说明商品信息是明确的?我就 是不相信有这样的道理!”刘阳告诉记者,这就是他决定再次申诉的原因所在。

  2000年,在商家称“莱斯佩斯”皮鞋的质量执行标准“4B1002———97”是国外的执行标准之后,刘阳 通过质量监督局查实,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执行标准,同样,商家再次声称是“工作失误”。2002年辽宁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之后,刘阳进一步发现,在二审时商家提供的产地证明书中,产品名称的英文拼写与鞋盒上的拼写也有出入……

  再审判决之后,刘阳提出,“产地台湾”能否作为一个厂家的厂址,同样是一个常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 所副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我国商法学研究领域的知名法学家管晓峰似乎和刘阳想法一致。

  “首先,两天内买4双皮鞋应该被视为消费行为;其次,对于刘阳买4双鞋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范畴,法院是无权 解释法律的,刘阳应该是受到《消法》保护的合法消费者;第三,消费者有知情权,提供厂址应该具体到公司的名称。”3月 11日下午,管晓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管晓峰进一步指出,焦点应该在商家是否有过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这个案子当中可以看出,商家明显 是有过错的。“法院的判决为什么要这样判呢?”管晓峰对此案的诉讼过程进行了6年表示惊讶,同时也引起了他对本案的关 注,他表示将继续关注刘阳申诉的过程。

  “好像法律就给我一个人制定的,我两天买4双皮鞋就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那么别人两天内买4件别的商品, 是不是也超出了生活消费需要?两天消费4瓶啤酒肯定是很多人的生活需要;你大衣上的4个纽扣很可能是两天之内安上去的 ,”刘阳指着记者的衣服说,“你会发现,真按照这种逻辑消费,你根本活不下去,处处都是陷阱……”社会暗示维权成本的 承受底线

  “6年啊,我今年52岁,我用了我这一生的十分之一的时间来打这么个官司,我相信这个诉讼过程一般人是难以接 受的。有人说我是为了得到双倍赔偿而坚持打这个官司,其实,我这6年花费在这个案子上的各种费用,早就超出了那点赔偿 金。”刘阳告诉记者,他相信这个官司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别人理解与否不是问题的重点,重要的是,在提倡消费维权的 今天,像我这样坚持走司法程序的人太少,糊涂消费的人太多。”

  一项调查显示,有51.2%的受访者认为在遭遇“霸王现象”之后,“能忍则忍”是明智之举。仅有22%的人表 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比例甚至低于“不采取任何措施”(32%)而居于最后一位。这是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 知度调查显示的结果(见《人民日报》2004年12月21日)。“一个案例造成了这样的心理暗示:打这么一个官司是不 容易的。”3月11日,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副研究员张思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的结果,正 是显示了消费者对个人权益意识重视不够。刘阳维权过程的投入产出比对社会心理的影响肯定是负面的。维权的成本冲击到了 一些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底线。

  刘阳的官司打到今天,对那些不愿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权问题的大多数人来说,似乎已经不仅仅是刘阳个人的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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