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较“草案”修改要点解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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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0:35 金羊网-新快报 | ||||||||||
“非和平方式”表明最大善意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解读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表述,与台湾的《国家统一纲领》的提法是相同的,这种对现状的描述,表明无论大陆还是台湾都同属于一个中国。同时,提到“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这里用的是“国家”,而没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种提法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务实的精神。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在草案中,此款表述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 解读 :草案中的表述一方面似乎有命令的意思,但如果外国势力要干涉不是我们的意志所能决定的。同时,作为一部国内法,修改则强调了我们的自主权,没有霸气,实质精神也没有损害。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在草案中,此项表述为: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解读 :将“居民”改为“人员”,同时涵盖了个人和社会团体,使整个范围更加宽泛。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在草案中,此项表述为: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解读 :“条件”可以是不成熟或不完全的;而“可能性”可以解释为有或没有这种可能。很大程度上,对于“台独”的推延战术也是一种警告。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们的最终目标,该法就是要从法理上阻止“台独”势力,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解读 :草案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两款而成了现在的第九条。将这两条并为一条,更加简洁明了。需要注意的是,条文里使用的是“非和平方式”的表述,没有使用“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说法,不仅表明了我们的诚意,而且不带刺激,更加温和,以最大善意争取和平统一。同时,“非和平方式”更为广泛,包括经济封锁、经济制裁、武力封锁等等,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这是一部促进和平统一,防止“台独”势力的法律。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解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港澳台研究中心研究员 范海泉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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