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三大特点:原则性、务实性和模糊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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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0:35 金羊网-新快报 | ||||||||
从整部《反分裂国家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则性、务实性和模糊性三大特点。 原则性(1-5条) 第一次在法理上对“一中”概念作了界定。(见第二条)在法理上明确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延续和遗留问题,对不允许外国势力干涉台湾问题提供了法源依据。(见第三条
同时,第二条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和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前者强调了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认定,后者的着重点不仅是要维护“一中”原则,而且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本法的原则性还体现在把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与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见第五条) 务实性(6-7条) 本法列举了维护两岸和平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的相关具体内容,非常务实。(见第六条) 第七条,更有深意,从法律上界定了两岸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务实地表明了台海现状和地位,说明双方谈判是对等谈判,不是中央和地方的谈判,充满了诚意与善意。 模糊性(8条) 模糊性集中体现使用非和平手段的三个条件。其一,它明确了使用非和平手段的三个条件,是第二条、第三条外延和内涵的扩大。之所以这样设定,是为两岸关系的发展预留了空间,使我们不会受到过多的束缚,在问题的处理上有较为充分的转换余地。其二,大家注意到,本法删除了“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通过谈判解决两岸和平统一问题”等内容,采取了模糊性技巧,追求和平统一,且没有设定时间表。其三,对“非和平方式”没有法律界定,也为遏止“台独”势力预留了空间,这也是模糊性技巧的高明之处。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