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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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4:49 中国台湾网 | ||||||||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这是祖国大陆因应岛内外局势演变、遏制“台独”分裂、争取和平统一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订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遏制“台独”分裂、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争取国家和平统一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政府为落实“以法制独”、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促进国家统一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决定和共同意志。 去年底“立委”选举“泛蓝立院过半”、泛绿势力失败,今年初以来两岸关系出现某些缓和迹象,但十届全国人大仍然启动《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程序,并最终高票通过,这与台当局的“台独”施政、岛内外局势演变和全体中国人的共同要求密不可分。 首先,《反分裂国家法》是“台独”分裂活动不断升级的必然结果,是祖国大陆经历重大反“台独”反分裂斗争的必然思考。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本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为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国家和平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然而,李登辉上台以来加紧推行分裂活动,1995年赴美进行“分裂之旅”,1999年抛出“两国论”,导致两岸关系高度紧张。陈水扁上台后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拒不承认“九二共识”,变本加厉推动“台独”施政,抛出所谓“一边一国论”,大搞“公投制宪”,加速“台湾正名”、“去中国化”进程,加紧为“台独建国”做准备。尤其是,陈水扁还抛出“2006年公投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的“台独时间表”。最应引起警惕的是,台当局妄图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甚至“公投制宪”等方式,谋求“法理台独”,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台独”势力的所作所为,把两岸关系推向危险的战争边缘,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和平统一前景,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严重威胁着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大陆适时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以法遏独”,旨在增强遏制、打击“台独”分裂活动的威慑力和主动性,从而有效遏制“法理台独”,避免“台独”战火,既争取本世纪前20年战略机遇期进行经济建设,更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争取和平统一,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反分裂国家法》是回应全球中国人反“台独”呼声的重大举措。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一统”观念深入人心,深入民族血脉。近几年来,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强烈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实现国家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每年“两会”期间,有关对台立法的建议、提案、议案都是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的重头戏。因而,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旨在回应、凝聚全体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的主流民意。 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台湾问题是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后期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尤其是外部势力的干涉,台湾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不唯如此,在外部势力的纵容与支持下,“台独”分裂势力恶性膨胀。通过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向全世界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台独”分裂、促进国家统一的坚定决心与强大意志,特别是针对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等,实行“以法制法”。 第四,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条件已经具备。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以及胡锦涛主席有关解决台湾问题的思想,中央一系列对台方针政策,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治依据。法学专家和对台事务专家进行的有关研究及其成果,也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反分裂国家法》是祖国大陆对台政策的法制化,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充分体现了大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一贯立场,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台独”分裂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反分裂国家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突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一主题。该法共10条,1000字左右,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简要阐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该法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明确大陆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及台湾问题的性质。该法明确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等于是将一个中国原则法制化。在这一原则立场下,“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同时,明定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法案还引用宪法中的条文,即“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既体现《反分裂国家法》与宪法的关联性,又体现全中国人民“完成统一祖国大业”的共同意志。 第三,重点突出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实现国家统一的方式、前提,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大陆在“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方面采取的措施,即“五个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两岸科教文体卫交流;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三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现和平统一的途径是“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两岸协商和谈判涉及六大议题,即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五个鼓励和推动”及“平等协商和谈判”六大议题的法制化,充分体现了“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诚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台湾同胞福祉”的善意。六大议题不仅与大陆一贯的“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的态度一致,同时使得议题具体化、扩大化。 第四,核心部分是原则性地说明“采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独”分裂问题的三大判断标准,明定决策机构及程序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三大标准,即:“台湾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其实是以法律的形式划出“台独红线”,表明全中国人民反对“台独”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使用“非和平方式”的前提,又强调“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等,这在以往没有先例,是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创举,主要是强调立法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不是针对台湾人民及在台湾的外国人,也不会影响大陆台商的权益。 总体上看,《反分裂国家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内容丰富,逻辑严密。《反分裂国家法》总结了以往多位中央领导人有关台湾政策表述的全部内容及其精髓,包括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1995年“江八点”的主要内容,中共十六大的对台政策,2004年的“五一七声明”,以及最近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的“四点意见”,可以说是大陆20多年来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二是体现了大陆立场坚定、务实、灵活、诚意与善意。“坚定”主要表现在《反分裂国家法》落实胡锦涛主席“四点意见”中的“四个决不”,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务实”主要表现在法案并未触及传闻中的所谓“统一时间表”,也没有触及统一的模式。“灵活”主要表现在用“非和平方式”取代过去的“动武”字眼,不但有利于增强岛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认知,更增强武力以外的其他选项,加大对台威慑的力度与空间,增加回旋空间。同时,对分裂国家行为的界定是通则性,避免划线过度明确而绑手绑脚,从而在解释和操作方面预留空间,掌握主动权。《联合报》分析文章认为,法律赋予大陆在对台使用非和平方式时拥有主动解释权,这无疑是增强对“台独”活动的威慑力,令大陆更能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动权。“诚意与善意”主要表现在法案的主要篇幅在于争取和平统一,发展两岸关系的“五个推动和鼓励”以及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的六大议题,同时强调“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法案改变过去“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的说法,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法律化,充分考虑到“1949年以来,两岸尚未统一”的两岸现状,体现两岸平等原则,极大地照顾到岛内民众的情绪。 三、《反分裂国家法》既为遏制“台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又为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争取和平统一前景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将对促进国家统一大业、维护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为反对、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大陆掌握反“独”斗争的主动权和制高点,未来对台工作进入“以法制独”的新阶段。《反分裂国家法》是由全国人大制订的有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它属于宪法相关法,在我国的七个部门法律体系中,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把反“台独”、反分裂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民意志,为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强大有效的法律武器和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对于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际舆论评论说,《反分裂国家法》划出“台独”红线,成为“台独”的“紧箍咒”,无疑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未来岛内任何政党,任何势力触碰“台独”红线,就成为全中国人民最大的敌人,必然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是为两岸良性互动、平等协商和谈判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两岸的长期和平与稳定,有利于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平统一前景。《反分裂国家法》划出“台独”红线,可以让台湾民众清楚地认识到大陆反“台独”的决心,正确地判断民进党“台独”政策的危害性,可让岛内政党、民众清楚知道如何反对“台独”、维护两岸和平,从而堵死“台独”之路。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和两岸平等协商谈判,既可落实“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又可持续有效地推动两岸各项交流,增强两岸良性互动,密切两岸经济关系,增进两岸民众的了解,增强两岸互信,增强岛内民众对大陆的认同,更为两岸协商和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平统一前景。台湾《经济日报》社论指出,“台独”的模糊空间完全被抹煞之后,从当政者到基本教义派都已不再拥有玩弄民意、操弄意识形态的特权,过去靠着一再试探大陆底线而步步推进的危险伎俩,也将无用武之地,这在客观上“能促进两岸的和平与更积极的良性互动”。 三是有利于凝聚“反独”的强大民意、调动一切“反独”的积极因素。《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分裂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凝聚各民族力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法律武器,将极大地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和维护国家统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把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调动到遏制“台独”、争取和平统一的轨道上来。 四是为反对、阻止外部势力支持“台独”分裂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根本上而言靠综合实力,但法律武器的巨大作用不容忽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通过立法来解决国家统一问题都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影响的提升,“台独”分裂势力要想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最终难以得逞。如今,中国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分裂国家,明确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明确提出不允许外国势力干涉,理所当然会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纵容“台独”分裂势力,无疑是与13亿中国人民为敌,同时也将受到世界舆论的谴责。 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杨永明分析,《反分裂国家法》以国内法方式建构国际社会普遍认知的一个中国政策的合法性,对外确认一个中国与排除外国干涉,从政治到法律层面排除他国介入中国反制“台独”的作为。在中国日益强大、台海战争也会造成美中对峙与区域经济冲击的情况下,《反分裂国家法》将使得相关国家更难以介入中共的反“台独”政策与作为。 《反分裂国家法》既是国家法律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步骤,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坚决完成统一大业的极为重要的一步,完全符合当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 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14日答记者问所言,《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加强和推进两岸关系的法,是一部和平统一的法,不是针对台湾人民的,也不是一部“战争法”。 (本文作者彭维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台湾周刊》主编) 中国网2005年3月14日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