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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生命:死刑复核权期待“归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44 法制早报

  □本报实习记者申欣旺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肖扬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法 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 复核权,将涉及人员重新配置、调整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肖扬表示,进一步的改革步骤和配套措施设置,将在即将公
布实施的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有所体现。

  人命关天

  2001年4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四川泸州人邵兴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邵兴友委托薛东孝等为其二审辩护人。在薛的大量工作后,认为该案疑点甚多,事实未予查清,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 足,量刑不当。但其多次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均遭拒绝。6月22日,律师突然获悉省高院已作出维持死刑之终审判决,并 定于6月26日执行枪决。

  薛等深感震惊,立即向最高院作了电话汇报,由于被告父亲拿不出进京的路费,辩护律师只好给最高院写了“紧急情 况反映”特快专递邮出,并加发了电报。6月25日晨,律师与最高院电话联系,接待法官对律师汇报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 但说尚未收到材料和电报。死刑第二天就要执行,律师再次与最高院联系,材料传真发往最高院。在传真发出的同时,律师向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祝昌炎作了紧急书面汇报。下午3时30分,最高院刑一庭电话通知律师,已将最高院意见电传至四 川高院。5时30分,律师从泸州市中院获悉已接到省高院的暂缓执行命令。

  此后几个月,律师一直为此案奔走。

  但,10月,他们却获悉当事人已经在一个月前被执行枪决。

  没有有效的规制,生命显得如此脆弱。

  而在我国现行的二审终审的法律程序之上,专门制定有死刑复核的制度,郑定教授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确立了统 一的死刑标准,从审判程序上严格了死刑的规格,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杀。”

  “关键在于如何复核,由谁来复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刘博士如是说。

  收放历程

  死刑复核权下放之前,尽管我国对死刑的核准权尽管几经变化,但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刑法、1 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组织法》,总结了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定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指出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

  但死刑复核权却下放了。

  最根本的依据来自社会治安的压力。

  改革开放后,由于各种原因,治安犯罪、经济犯罪骤然上升。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 次会议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核准 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问题出现

  死刑复核权下放,“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我国死刑案件通常 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一般都会提起上诉。案件上诉到高级法院后,使得作为二审法院的高级法 院,既是二审也是死刑复核法院。”

  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并在实质上取消了为正确执行死刑而设置的最后一道程序保障。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 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并不是将两道程序分开进行,而是合二为一。这从判决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判即为核准死刑的裁判”可以看出。

  针对这一点,陕西省的张宽详法官认为,“立法程序上规定有复核程序,但最高法院授权给了省级法院,从体制上讲 是不太合乎程序的,我们只能一套人马两套程序一起走,即便是内设机构也不可取,因为审委会最终只有一个。”

  死刑复核下放就意味着其成为一种地方权力,就有可能受到地方干扰。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则表 明了对复核权下放的担忧:“各省高院行使复核权带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实践中受到行政领导的干预比较明显。有时,证据、 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

  此外,针对到具体的复核,也可能出现不少问题。

  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博士认为:“涉及到死刑这么严重的刑事犯 罪,大家在案情判断上、事实的把握上,法律适用上,可能会不一致。”

  漫漫“回归”路

  “从1996年,我国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那时起,最高法就开始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 教授表示,但由于面临法官编制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两大困难,死刑复核权仍未踏上归途。

  “出于社会治安形势需要,法院将依法严厉审判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数量仍然很多。最高法现在的编制应付 现有的工作已经捉襟见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工作量大大增加,大概需要增加400人的法官编制。”周道鸾表示,这些原 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进度。

  最高法院刑庭一位法官也坦陈:“最高法院没有能力承担所有案件的复核。”他解释说,“要做到这一切,最高法院 的人力、物力都严重不足,整个高院只有600人,从事审判工作业务的有六成。一件大案的卷宗有时就一大车,每个人看一 遍,再做笔录,最后还得上院长、主要庭长出席的11人的审委会。审委会规定7人出席才有效,就算一个星期办一件大案, 全国那么多案子往哪儿管去!全院的人整天24小时不休息也干不完。”

  面对的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又岂能因为编制不够而放弃最后的谨慎?或许,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敬畏生命——这 种对人类自我的敬畏。

  “慎重是一种美德。”18世纪英国政治理论家柏克的话,叩问着我们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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