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痛斥“霸王条款”:我们要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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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9: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题:“我们要投诉”——北京部分消费者痛斥“霸王条款” 新华社记者刘浦泉 “我要投诉!”3·15到来之际,一位被“霸王条款”激怒的消费者,拨通了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热线电话,诉说他前不久被北京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强行扣罚租金
这位姓曾的广东籍消费者,一年前应聘到北京一家调查公司任职,并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处二居室楼房,租期到今年3月底为止。然而,4个月前由于防盗门被撬,曾先生的一架照相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出于安全考虑,他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但中介公司却以曾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曾先生预付的8400元房租和2000元押金。几经交涉,曾先生终因“不能退还发票”和“丢失原始租房合同”,被中介公司强行扣除5000多元作为“赔偿金”。他气愤地指责这家中介公司,“简直太‘霸道’了。”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现象并不少见。 今年春节期间,北京消费者对部分餐馆酒楼“谢绝自带酒水”的投诉明显增多,主要反映一些餐馆酒楼以店堂告示、口头通知等方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向消费者加收20%左右的“开瓶费”。一位消费者投诉说,他和家人到某酒楼用餐,因为考虑到“怕喝到假酒”,就自带了一瓶“五粮液”,结果被服务员按酒楼标价580元收取了15%的开瓶费。在去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的几大“霸王条款”中,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高档商品不买勿动”“入住本店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的“店堂告示”的投诉也明显增多。北京一位姓刘的消费者投诉说,去年初他到北京一家大型商场购物时得到了商场返给的100元礼券。根据礼券使用规则,顾客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礼券在商场选购相应商品。然而,当他拿着从商场地下超市选购的一套文具盒到收银台交款时,收银员却拒绝收取礼券,理由是此券不能在地下超市使用。北京一位姓殷的消费者投诉说,他2001年9月购买了某品牌轿车一辆,一年后发动机出现异响。经与厂家联系,发现该故障无法修复,于是厂家为其更换一台发动机,并承诺延长一年保修期。2003年11月,该车发动机再次出现同等故障,殷某找到厂家,却被告知已过保修期,不予解决。他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正常情况下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据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2004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331件,其中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投诉2405件,占总投诉量的11.83%。投诉主要集中在电信、供电、供水、银行、保险、教育、医疗、铁路、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家政服务等行业。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处长王珊说,所谓“霸王条款”,是老百姓的一种通俗说法,实际上指的是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不平等条约”,甚至是“霸王条款”,由此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贾英池说,近年来,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逐年增加。她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严谨,不要盲目签字放弃自己的权利,尤其应当特别仔细审阅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等不确定因素,一定要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免出现纠纷后因口头约定无法确定责任而带来损失。(完)(责任编辑:孙佳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