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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洪刚郑州假唱案一审有果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假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21:12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15日电(李钧德、刘永)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屠洪刚郑州假唱案,近日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屠洪刚去年8月在郑州的演出活动中存在假唱行为,驳回郑州大草原文化广场要求屠洪刚退还演出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屠洪刚参加了郑州大草原文化广场在郑州卡丁酒廊举办的演出活动。但当
晚屠洪刚唱完离开后,有观众指出屠洪刚当晚的演唱是假唱,舞台的大屏幕显示其口形与声音不一致。2004年11月,郑州大草原文化广场将屠洪刚告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屠洪刚退还演出费5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3.9万多元,并赔偿原告10万元的名誉损失费。

  2005年3月4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4份证人证言和3封观众来信,被告方认为这7份证据超过了法定举证期限,可信度不大。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2004年8月屠洪刚在郑州演出时的伴奏带,里面并无原唱。但原告方认为,该伴奏带不是屠洪刚当时使用的伴奏带。

  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出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双方也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诉称被告在演出过程中存在假唱行为,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和观众来信证明。对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演出活动中存在假唱行为,其要求被告退还演出费和其他经济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责任编辑:常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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