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咋拿房产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2:1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年纪”太大的房子、手续不全的房子、一房二卖的房子、部分是违法建筑的房子、开发商出了问题的房子……针对这些常年来因种种纠纷而无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问题房屋”,合肥市房地产局昨日发布最新公告,就10大类“问题房”能否办理、如何办理房产权证进行界定。 类型一:1987年前的老房子
由于《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1月1日才颁布实施的,所以在这之前建造的房子,长期以来因无法提供用地文件等原因,一直难以办理产权证。合肥市房地产局昨日宣布,这些在1987年1月1日前建设的老房子,只要现在用地范围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符合规划面积要求,即使无法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可以根据1987年1月1日前的地形图,由房屋权利人立具结书说明其土地及房屋来源,再附上所在街道的证明,在房屋坐落地公示15天,若无异议,可以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型二:批建手续不全的房屋 1987年1月1日到1990年4月1日之间建设的房屋,由于《城市规划法》尚未颁布实施,可能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但批建手续会不全。对于这些房屋,合肥市房地产局宣布:可以由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盖房者本人,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证明和《自建房屋申请表》,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类型三:包含违法建设的房屋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者拆迁安置房,虽然建设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完备,但后期存在违章或违法建设行为,这类房屋,房产部门将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先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类型四:合伙建设的房屋 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前,由不同单位或个人合伙建设、联手建设的房屋,只要有一方出面办理了批建手续,可以按当初建房时的协议或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而后办理房屋登记。类型五:开发商“出问题”的房屋房屋虽然已竣工,但开发商超过一年没有接受工商年检,或者干脆不具备法人资格,花了钱从这些“问题开发商”手上买下房屋,却因这一问题无法办房产证的市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全权出面完成有关产权登记事宜。要注意的是,进行此类操作时,必须要到相关部门查找有关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要的各类材料,并凭建设项目当初在各管理部门的备案存档资料进行。 类型六:一房几卖的房屋 因买卖双方没能及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使得售房单位钻了漏洞,产生一房几卖或者干脆将已卖房屋进行抵押的状况,房产部门针对这一问题表态: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等待依法处理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或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只要履行了分期竣工验收手续,也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类型七:外人买的“特殊尾楼” 单位对整幢楼进行房改售房后,剩余的少量房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市场价对外销售,或者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21日间,一些开发企业将拆迁安置的剩余房屋或单位少量自建房对外销售,购买了这两类房屋的市民,只要按照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自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类型八:拥有“大头产权”的房屋 企业改制或倒闭前,职工已经购买获得房屋70%或81%的产权,后期因企业不存在,剩余产权无处购买,职工无法获取房屋的完全产权,这类问题此次也有望解决。房产部门宣布:如今只要获得“大头产权”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房改办批准,按成本价补足房款后,即可办理产权登记。 类型九:“迟到”办证的房屋 2000年前购买的商品房,到现在还没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虽然如今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当初的已不一致,但房产部门决定仍按原来该类房屋登记案例办理。 类型十:要过户的“老郊区证”房屋 在原郊区房产分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若已补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又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若该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划拨土地,按规定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后才能过户。(方新东石红彦)(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