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四级作弊被注销毕业证两大学生告赢母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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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4: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广州消息全国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前天下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广大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是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的学生,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请枪手替考英语四级,顺利过关。2003年6月18日,刘瑞和林刚领到了毕业证。 但是,这期间,广大已查清楚了二人作弊的事实,在通知二人将毕业证交回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高等院校,其管理权能所指向的是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原告离校后,原、被告间已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又如何能作出纪律处分呢?同样道理,原告已不是在校学生,不再具有广大的学籍,再作出勒令退学处分显然违法。 被告作出处分的依据为校内规定,即“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而原告虽然参加四级考试作弊,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在校期间作弊的违纪事实,因此不符合被告校纪所规定的“勒令退学”的适用范围。 被告在处分前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分作出后也没有告诉原告应该怎么申辩,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定,四级考试并未列入教学计划大纲,该成绩的合格与否不应影响毕业资格取得。 接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为全国首例,在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触及到了很多法律空白,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借鉴。L(广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