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法院判决支持青春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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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4:55 都市快报 | ||||||||
同居生活5年后,由于男友的谩骂、殴打,双方实在不能再生活在一起,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男友给付曾许诺的青春损失费。这一要求近日得到浦江县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金某的原男友张某支付金某5年青春损失费3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金某在1998年与被告张某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金某把自己在服装厂打工的工资都用在建房及双方的日常生活当
原告金某因做过二次人流手术,考虑到以后可能不能生育,故不同意分手,而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于2003年6月7日同意与被告分手。原被告双方为此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补偿金某5年的青春费人民币3万元整。 但约定的付款日期到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这3万元。 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的青春补偿费协议,是被告对原告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通讯员蒋佼燕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