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吸毒不制止可罚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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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22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禁毒规定》4月15日实施发现吸毒不制止可罚3万元 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等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要是发现有毒品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不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最高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禁毒规定》刚刚由省长签定了政府令,并于4月15日起开始实施。
服务场所不得容留吸毒者 据介绍,近几年摇头丸、K粉、冰毒等新型毒品在我省蔓延的速度极快,消费的场所主要是大中城市的饭店、歌舞厅等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在去年查处的吸食、注射毒品的治安案件中,发生在宾馆饭店、娱乐服务场所的共有1461起,占毒品治安案件总数的41.13%。从查处的涉毒案件看,毒贩的销售网络往往与场所从业人员有比较稳定的联系,一些场所经营者以容留贩毒、介绍贩毒的手段招揽顾客,非法获取暴利。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第六条对服务场所应尽的社会义务作出规定,即:“从事旅馆、娱乐、餐饮、洗浴、医疗、医药、交通运输、房屋租赁等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其他便利;发现经营场所、交通工具、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要是发现有毒品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须到警方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毒品的前体和配剂,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是堵塞毒品生产源头的重要措施。我省是化工产品生产、使用大省,仅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有128家。《规定》第九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我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不得擅自转让麻醉和精神药品 《规定》第十一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作出规定,即:“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仓储、运输及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在第十七条规定,对非法研制、生产、配制、经营、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时代商报记者秦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