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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看到的是悲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22 时代商报

  ◎孙奖

  又是一年3·15,众人争说消费者权益保护。

  有这样一件事,在北京,根据银行的规定,牡丹交通卡丢失补办,要交100元的补卡费。北京市民喻山澜因此将工行北京分行与宣武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执行这一收费标准
。今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这样的诉讼其实是“公益诉讼”,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尽管这一司法判决是公正的,但300万同样持有北京市牡丹交通卡的市民,却不可能从喻山澜的胜诉中得到实惠。原因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判例制度,宪法、法律及司法惯例均不承认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源地位。即使是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基层法院的法官完全可以不管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

  于是,我们看到这样一个可悲的情景:受到喻山澜胜诉结果的鼓舞,有几位掏了100元补卡费的市民也准备捍卫自己的权益。他们不得不从头开始跟垄断企业打官司,而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甚至可能出现最荒唐的一幕:喻山澜下次丢了牡丹交通卡,他仍然有可能不得不交纳100元补卡费,他也许不得不再打一次官司。因为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

  近些年来,有不少喜欢较真的消费者,为了1元钱、100块钱而与垄断企业坚持不懈地打官司,但最终似乎效果平平。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打官司的那位消费者有效。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价值,而难以具有政策价值。于是,公益诉讼的故事让人看到的更多是蚂蚁撼大树的悲壮,而很难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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