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拆迁最高拟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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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7:4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北京3月15日讯北京市将在年内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拆迁定下详细的行为规范。按照该规范,野蛮拆迁将受到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1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草案挂到其网站上,在此后的半个月中,就此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按照该条例草案规定,今后,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拆迁相关方案不认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甚至起诉。同时,今后强制执行拆迁也必须得到政府或法院的批准。条例草案规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而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野蛮拆迁的行为,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该草案规定,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将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外,对于无证拆迁即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则将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青年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