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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炸裂眼 赔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7:5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力)昨天,一桩由啤酒瓶爆炸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引发的赔偿案,在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法院还邀请了15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了旁听。经过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11.079942万元。

  啤酒瓶爆炸伤右眼

  2003年7月31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周渝春的妹夫丁长寿到重庆啤酒公司的啤酒销售商刘某处购买了3瓶重庆啤酒公司生产的山城啤酒(老山城)。买回周渝春家中后就放在客厅电冰箱旁边的地上。大约在12点45分,周渝春弯腰开冰箱取食品时,其中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瓶的碎片炸伤了周渝春的右眼。当时,家里人立即将周渝春送到重庆特钢医院抢救,后又转送到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03年8月18日出院,住院18天。该院出院诊断为:1、右眼球破裂伤;2、右眼内容物脱出;3、右眼睑裂伤;4、继发性青光眼。

  2003年11月12日,周渝春“因右眼球破裂伤清创缝合术后3月疼痛6天”而再次入住西南医院。2003年11月14日该医院对周渝春进行了右眼球摘除加义眼胎植入术后,12月11日出院。第二次住院29天。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周渝春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缺陷产品”一说起争执

  据周渝春和其代理律师调查,本案啤酒瓶是1999年生产的,2003年还在使用,已超过两年,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据此,周渝春向法院提起了一次性支付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8134.70元的赔偿请求。

  昨天法庭上,对“缺陷产品”这个说法,被告重庆啤酒公司难以接受。接下来,被告又分析称,啤酒瓶使用年限两年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加之酒瓶在出厂时都检验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原告周渝春身高1.73米,在爆炸的酒瓶四周都有障碍物,酒瓶爆炸后,瓶颈和瓶底都是完好的,因此怀疑其伤害是否是由啤酒瓶爆炸造成的;被告还认为,原告没有保留从眼睛中取出的异物,因此不能证明就是啤酒瓶爆炸对其造成了伤害。

  由于啤酒瓶爆炸后,残留的瓶渣收集不全,因此,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鉴定后,仍然不能确认啤酒瓶的爆炸原因。

  消费者获赔11万

  经过一翻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通过长达20多分钟的调解后,法庭再次开庭,当庭宣布了调解结果:法院认定,周渝春的伤害是由啤酒瓶爆炸所致,啤酒公司应该对此负担全部责任;但经鉴定机关检测,啤酒瓶在啤酒公司购进使用时是合格产品。由于原告周渝春在受伤前没有工作,因此经双方同意,误工费参照事发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重庆啤酒公司赔偿周渝春各项费用11.0799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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