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认为属越权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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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7:53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200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不久,四川餐饮联盟——“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该协会单方面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其中规定“消费者自带酒水,要向其收取10%的开瓶费”。 对此,四川省物价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均健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无效。四川省消协经与法律方面专家探讨,咨询有关部门和中消协后,明确提出:单方面制定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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