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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盗险”霸王条款应当修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8:08 法制日报

  3·15前夕律师致函中消协

  保险公司“车盗险”霸王条款应修正

  本报记者 周芬棉

  3月10日,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勇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致函,请求中消协对一些保险公司“车盗险”中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敦促这些保险公司修正自己“车盗险”中的不平等条款。

  目前,在一些保险公司的“车盗险”条款中,要求丢失车辆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出具诸多证据材料。如果“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

  加0.5%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孙律师说,保险公司“车盗险”中的这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车辆丢失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要求“价值16万元以上的车辆被盗后必须将车辆行驶证和原车钥匙交公安部门存档”。许多车主丢车后,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将车辆行驶证和原车钥匙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给开具了“行驶证、钥匙已存档”的证明,并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可是某些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缺少机动车行驶证、缺少原车钥匙增加免赔率的“格式条款”,减少对投保人的赔付,且免赔率普遍在5%以上,有的免赔率竟接近10%。

  孙律师对记者说,早在今年的1月5日,针对一些保险公司“车盗险”中的这项不公平条款,他向中国保监会作了反映,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的有关负责人于1月18日打电话向他作了答复,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这样的规定是私下所为,并没有经过保监会批准。保监会财产监管部发现后曾责令有关的保险

  公司改正。如果今后再发现这类条款,我们仍会坚决查处”。

  据记者了解,2004年一位姓曾的先生在自己的桑塔纳2000被盗后,就遭遇这条不公平条款,保险公司向他少赔了8000多元。有的保险公司在其“车盗险”中至今仍保留这项不公平条款。

  孙律师说,他将于近日再次要求保监会予以查处,如果保监会拒绝查处,他将代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这个“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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