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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头脑别发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8: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徐燕李柏彦】买到3元的过期面包索赔100元,减肥没效果要索赔路费和精神损失费,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依法维权,索要赔偿也要依法。

  昨天是消费者权益日,很多市民选择在这天向有关部门反映消费问题。本报昨天也接到不少这类投诉,其中有部分投诉是消费者与商家在协商赔偿时产生的问题。昨天下午,家住南开区的季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她在一家超市买了一个价值3元的面包,回家后才发现
面包过期,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索赔。超市在检查后同意给予季女士两倍赔偿,但是遭到季女士的拒绝。季女士说,她为了这个面包两次往返于超市,超市在赔偿面包的同时,应该给予她100元的精神损失。

  30多岁的楚某在一家美容院签约减肥,可是3个月过去后,减肥效果不尽如人意。楚某决定不再继续减了,就找到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按照当初合同中“无效退款”的承诺,将1000元减肥费用退给楚某。可楚某并不罢休,她要求美容院赔偿双倍,以补偿她3个月时间内所承受的往返路费以及节食所受的痛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楚某说,减肥让她没少受罪,而且花了不少打车费,美容院应该将这些损失也赔偿给消费者。

  对于上述两位女士遇到的问题,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维权时也要依法。该负责人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超市给予买到过期面包的季女士双倍赔偿没有问题,而季女士的要求就有些无理。而减肥不如意的楚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和车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她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拿回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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