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收缴费率和工伤待遇均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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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8:5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3月15日讯(记者张苏民通讯员陈涛)记者今天从省人劳厅了解到,我省新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同时废止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在收缴费率和工伤待遇上做重要调整。 据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而原来按5类风险行业来确定基准费率。且原来每类风险行业都实行费率浮动,现在则有所改变,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才需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待遇上也有不同,总体而言有所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36至48个月改为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数额。 同时,《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具体支付标准。而这些具体支付标准都是原来没有的。 作者:张苏民 陈涛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