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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落残获赔4.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12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西研实习生虞璐莎)消费者华某到浴池洗蒸汽浴,因蒸汽变大,欲外出透气,却无法打开房门。情急之下,华某击碎玻璃逃生,并致右手残疾。因浴池拒不承认自身有问题,故在事发一年后,华某与浴池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河西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浴池应承担未尽谨慎义务之责,判令浴池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4.1万余元。

  受伤浴客华某今年37岁,据介绍,2003年10月1日下午6时许,他来到河西区某浴池洗浴,并被安排进入蒸汽室内。约10分钟后蒸汽变大,他要出去却发现门锁打不开共弄了10多分钟仍打不开,被困在内。他大声呼喊服务员,并用脚狠踹门,均无人应声。为自救,他只得用右手砸碎蒸汽室门玻璃,才得以脱险,但右手被玻璃严重割伤,入医院治疗近一个月。经鉴定,华某右前臂多处神经划伤,血管肌腱断裂,遗有右手功能障碍,伤残级别为Ⅸ级。为此,华某请求法院判令该浴池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事实看,被告浴池已在进门处,对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店堂告示,且在原告华某受伤后积极协助治疗,并垫付医疗费1.7万余元。原告陈述蒸汽室门锁失灵,却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当庭出示照片显示蒸汽室无锁的现状,但因该照片是事后提供,不能反映事发时状况。究竟蒸汽室有无门锁,原被告双方均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说明。法院对此无法认定。鉴于原告右手伤情确是在被告经营场所洗浴所致,而被告不能提供原告当时神志不清的有力证明。客观上,被告应承担未尽谨慎义务之责。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给予适当赔偿,负担比例以50%为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应明知用手击打玻璃的严重后果,而原告选择明显不当的自救方式,致其右手伤残,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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