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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联合抵制 “电动车三包”难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12 东方早报

  “3·15”本是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承诺出台《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的最后期限,但早报记者昨天获悉,由于遭生产厂商的抵制,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市质监局、市质量检验协会制订的《暂行办法》可能“难产”。

  南京于2002年9月启动电动车上牌审批制度,目前拥有量突破21万辆。同时,消协收到的关于电动车质量的投诉也呈快速增长之势。为此,南京市4部门、协会联手制订了电动自
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销售、维修、生产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对整车、电机、电池、充电器等部件的三包时限均作了规定,计划于“3·15”前发布。

  但就在有关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一天,南京最大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大陆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26家厂商向市工商局递交了暂缓出台该办法的申请,称规定没有保护企业利益,要求修改部分条款。多家厂商均表示,不能接受第19条“换货后的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以电池为例,厂家称,电池属消耗品,正常情况只能充放电400次,一般使用寿命为1年。如三包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就意味着消费者可无限制更换新电池。“如果这样的规定被强制执行”,南京绿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程云表示,“我们只好也向电池配套商约定三包政策,但是这与目前电动车电池的发展水平显然不符。”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电动车不同部件经2次修理仍不能使用即免费更换,电动车电池折旧率为0.2%/日。对此,厂商分别提出,应参照上海的有关规定———相同部件经2次修理不能使用才免费更换;电池属于易耗品,折旧率应提高至0.3%/日。

  据南京市消费者保护协会秘书长许明介绍,为防止厂商在换货时给换上旧零部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更换的产品应从更换日期重新计时。南京市质量检验协会副秘书长朱兴义表示,《暂行办法》突然叫停的确是因厂商的联合抵制,他们会考虑其部分建议,完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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