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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管委会抓形象 “千店一面”竟变成硬任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43 龙虎网

  快报3月7日有关湖南路“千店一面”遭质疑的报道见报之后,湖南路管委会表示有话要说,而被波及的商家也继续表达不同的见解,快报记者为此进行了了进一步的调查———

  管委会:统一是为了创新

  湖南路管委会出示了他们的行政依据———鼓楼区计经局于近日下发的《鼓楼区2005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完成湖南路沿街商家的门头店招改造工程”被列为湖南路管委会的首要任务。也就是说,原本作为管委会试点项目的湖南路门头改造工程,如今成了区政府今年的计划目标。

  湖南路管委会内部的通告栏上,贴着3月份工作要点,“制定今年门头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赫然在列。负责宣传工作的鲍跃华告诉记者,他们计划在年内完成13栋楼的门头改造。鲍跃华解释,统一门头是为了打造湖南路的整体形象。作为全国知名的商业街,湖南路是城市经济文化的窗口,每年都千方百计地在商业街建设方面出新、创新。

  早在去年4月,管委会就组织人员赴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商业街实地考察,之后又聘请南京艺术学院的有关专家设计整体改造方案。第一批试点工程于去年10月完成后,整齐统一的店头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广泛好评。

  针对中国银行、肯德基等有着专有标识的商家的店头改造问题,鲍跃华表示将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解决分歧。比如,湖南路招商银行的门头店招就与其国内其他网点有一定的区别,这正是管委会与招商银行总行协商的结果。

  对于管委会将对不合作的商家强制执行改造的传闻,鲍跃华认为没有根据,管委会将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对商家进行宣传和说服工作。只有商家自愿在责任书上签字后,管委会才会开展统一的门头改造。商家:敢怒不敢言埋单!

  既然是政府的形象工程,该由谁来埋单?即便是政府掏钱,是不是就可以买下商家依法获得的商标、标识以及字号等权利?面对记者的采访,大多数商家讳莫如深。一位属于改造范围的某商家负责人曾于本月初告诉记者,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来应对这一不合理的硬性规定。因为统一门头既不能达到美化目的,又侵犯了商家自主经营的权利。另一家服装店的负责人也抱怨说,一两万元的改造费对于小本经营来说,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什么“别人”提升形象,却要商家来埋单?

  可就在昨天,这两个商家也无奈地表示“门头肯定要改了”。两商家负责人解释说,虽然管委会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行政命令,但是他们的说服工作本身就附带着管委会对于商家绝对权威:一旦商家拒绝合作,管委会就会以“小利益服从大利益,局部服从整体”为由软硬兼施,逼商家就范。湖南路的管理者就曾多次重申:“店家砸了湖南路的牌子,我们就关店家的门。”所以面对自己的直接管理者,商家不得不交纳一两万元的改造费以求息事宁人。

  律师:管委会侵权

  那么,湖南路管委会的改造要求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联盛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表示,管委会作为管理机构只能负责管理公共事务,无权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行政机关限制商家的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商家的各种标识主要用于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企业因此拥有标识权、字号权、商标权等,管委会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限制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且淡化了企业标识的识别作用。

  顾客:太单调太沉闷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统一商业街门头”这项备受争议的形象工程呢?对此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

  一位来自温州的张女士在听到记者提问后,才注意到那十几家已经被统一的商店门头。她说,自己逛过国内外许多著名的商业街,这种统一门头的做法还是第一次看见。感觉一色的银灰塑铝板很单调沉闷,连招牌上的字都看不清楚。而一位老南京在网上发的帖子或许更具有代表性:“湖南路的特点就是小、精、便、美。各式各样的门脸,配套的方便,给人以真正的休闲心情。如果一味地设置成标准门面的话,倒也真的很无趣了。”

  实际上,湖南路商业一条街在前年还曾经要求,街内所有商家的店员身着统一制服,此举被证明没有可操作性,最后不了了之。

  记者查阅了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市容管理规定,发现在有关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的条款中,并没有要求商家统一门头。湖南路管委会的做法于法无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湖南路管委会抓形象 “千店一面”竟变成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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