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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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47 天津日报 | ||||||||
徐寿松俞丽虹 眼下,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已为千夫所指,而“温柔一刀”的“合同陷阱”却往往不为人们所注目。譬如“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区区几个字,就埋下延迟交房的祸根;“消费满200元,送50元抵用券”的证券在使用时才发觉有附设的条件“每次限用抵用券1张”……如今,在经济生活中,还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与“霸王合同”的制订者凭借强势地位,单方面提供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不合理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做法不同,“合同陷阱”的厉害在于精心“下套”,在不知不觉中坑人。“霸王”条款是明的,合同陷阱是暗的“温柔一刀”。 在对消协、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以下诸领域合同埋设陷阱的情况尤显突出。在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卖方市场行业问题不少。尽管政府已强制使用房屋预销售合同标准文本,由于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附件内容完全由卖方市场中的开发商控制,如今的房地产业已成陷阱最多的交易领域。统计显示,在2004年全国的房地产投诉中,合同纠纷占到38%,这些纠纷均与设置陷阱、霸王条款有关。在绝大多数房屋预、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都有这样的约定:“因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迟延责任。究竟哪些属于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对这一外延很大的概念,开发商往往不作具体界定,而是预先埋下一个“大坑”,等到需要时,将“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等因素都埋入其中。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经营风险统统被转嫁到购房人头上。又譬如新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应该是“综合竣工验收”合格,许多开发商偷梁换柱,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两字之差,到交房时少了当初开发商承诺的绿地、游泳池等配套设施,消费者也只得签收,因为“竣工验收”只限于房屋本身。 电讯消费中的陷阱比比皆是。对于许多手机用户来说,“免费服务”是个诱人的字眼,殊不知天上掉下的“馅饼”背后往往还有一个绳套在等待。譬如一项叫做“理财通”的短信服务,在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后,信息提供方或以一个短信询问、或登一个声明,如果用户不明确表示反对,就以用户“默认”为由,开始有偿服务,每月从用户的账单上扣钱。徐先生家的宽带上网是有限包月,合同约定二、三月份可以无限上网,但他拿到账单却发现二月份上网还是收了费。服务提供方的解释是,合同上的时间指的是结算月,与自然月不一致,而现在改为自然月计费了。反正当时合同也没具体写明,解释权就归电信部门了,总之收费有理,你得掏钱。至于一些让人觉得“经济”得不行的话费套餐,每月的钱究竟是怎么花掉的,没有多少人能搞清楚。想换别的?没门!因为合同有约,使用不满一年不得转换,当然,这一约束条文在签订合同时是一定不提醒你注意的。 房贷是银行的产品,银行已从贷款人头上收取了利息作为经营成本与利润,但却仍要贷款人掏腰包替它的房贷产品买保险。在信用卡使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就拿信用卡来说,张小姐在2005年1月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后来的账单令她大跌眼镜:因为少还了0.24元,得付853元的利息。某银行的解释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这等于说,在计息问题上,差一分钱没还与所有的钱没还一个样。银行就这么牛气,给你几分刷卡的快感,也随时让你尝尝掉进“陷阱”里的滋味。 以各式中介、影楼为代表的部分信息或技术优势行业因为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不掉进坑里很难发现“陷阱”。严先生在拍结婚照前,特地多了个心眼,要求影楼书面承诺“拍一套送5张”,最终却发现赠送的只有照片,要底片的话还得另外付钱。影楼说了,“送5张”并没说要送底片呀,那是你一厢情愿的理解啦。 也许,以上所列的“陷阱”领域只是挂一漏万。还有很多领域,特别是非经常性消费领域,消费者因为相关信息积累少,处于相对弱势,一不留神,甚至是留了个心眼,最后还是成了“掉进套子里的人”。 新华社记者徐寿松俞丽虹 (新华社上海3月15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