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副主任谈“非和平方式”三项前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5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北京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下午举行的记者会上,有记者对于《反分裂国家法》中的第8条和第9条内容提问称:对台使用非和平方式和必要措施的地方,有三项前提,都很模糊,能不能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说明一下,发生对台湾使用非和平方式的情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王在希对此指出,关于《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中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种情况如何界定的问题。我认为必须首先把这个法律的全文进行认真地阅读,
王在希表示,其中提到采取非和平的方式,只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选择。其中关于非和平方式所列举的三种情况,我认为它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种是强调了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第二种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第三种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王在希并指出,当然,对这个具体的界定,我们应该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