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药店今起禁售堕胎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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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58 生活报 | ||||||||
本报15日讯 今日,记者从哈尔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从16日起,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业务,药品零售企业不许向个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通告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
通告首次对终止妊娠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医学诊断结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材料,并将其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今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当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做购销记录,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也不得将终止妊娠药物出售给个人使用。 另外,通告还规定今后对产后死亡的婴儿实行报告制度。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持死亡证明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计划生育机构或负责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持死亡证明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计划生育机构或负责人报告,并由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核查,经核实属于遗弃、虐待女婴造成死亡的将取消其《计划生育证》且不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记者侯文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