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生委详解福建二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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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0:15 东南快报 | ||||||||
昨日,本报《生二胎权力下放各省市》一文中,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李宏规透露,国家已经把生二胎权力下放给各省市人大自行规定。报道引起了众多读者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省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就目前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进行解读。 生二胎权力下放已多年
“有关生二胎权力下放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实施好几年了。”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韩晓青介绍。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于1988年制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后,经过三次修订,目前,使用的是第三次修订后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以下情形经批准可生二胎 针对在什么条件下能够生二胎的问题,韩晓青给予详细介绍。 《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人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生二胎有间隔期规定 韩晓青指出,《条例》还对生育第二胎作出生育间隔期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高学历不作为生二胎条件 据了解,由于我省计划生育的政策执行到位情况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这一两年内进入可生二胎婚育年龄的人口将不断增多,但现有的生育政策在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只会做细微的调整。 韩晓青告诉记者,我省的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后生二胎的比例还十分小,但是全省的中心城区,如厦门、福州等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到居委会报批生育二胎。 对于“生二胎政策将松动”等对计生政策和工作的误解,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游振伟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现行生育政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 至于学历高的夫妻双方能否作为生二胎的条件,韩晓青表示,人口素质主要靠后天,学历高的夫妻双方生二胎是对人口的歧视与不公平,不能作为条件。相关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受奖励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