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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7日内需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0:1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省劳动部门日前出台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书面报告主要采取直接送达和通过信息网络传送电子数据两种形式。

  部省属用人单位以及跨省、跨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在书面报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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