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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划出最低工资 单位拖欠可索1至5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0:50 海南特区报

  海南省人劳厅3月15日公布了该省最低工资规定,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的,要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海南省人劳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中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基本工资、补贴和奖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夜班、高温、低温、有
毒有害和特殊繁重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探亲、婚丧和计划生育等带薪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事假、病假等其他假期内工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据海口晚报报道,海南省企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元、350元。其中一类地区为海口、三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为琼海和儋州;三类地区为除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之外的其他市县。(完)(罗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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