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惯例遭挑战:火车票应明示截止检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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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0:5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昆明3月15日电发车前3分钟停止检票,乘客眼睁睁错过火车。一怒之下,这名乘客叫板铁道部:为什么不将检票登车的截止时间在车票上明示? 今年2月6日,毛先生和刘女士打算从昆明乘2004次列车赶往云南昭通市盐津县老家过年,两人在发车前约4分钟才赶到火车站检票口,不料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拦截:按铁路部门的规矩,开车前3分钟即停止检票,你们来晚了!
无论毛和刘怎么恳求、交涉都没用。11点45分,2004次列车一声长啸、缓缓驶出站台。毛和刘就这样眼睁睁看着火车渐行渐远、来之不易的火车票就此作废。当天,被2004次列车“抛下”乘客大约十几个人,发车时,有人愤怒地将车票撕得粉碎。能补签吗?能转车吗?还有别的办法吗?……毛先生被告之,春运期间不可能补签,也停止退票,可以上另外一趟车试试运气。但毛和刘最终被拒载:火车票只能限乘当日当次。无奈的毛和刘只得购买了长途车票,几经辗转才回到盐津老家。 最近,气愤难消的毛荣启联手云南艺融律师事务所郑重向中国铁道部、昆明铁路局发出了建议书和律师函。要求昆明铁路局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1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相关损失,同时建议铁道部能向民航学习,在票面上明示截止登车时间。 毛的代理律师、云南艺融律师事物所律师毕春良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毛和刘购买车票后已经与昆明铁路局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而提前3分钟停止检票登车是甲方(铁路局)单方面对毛的权利进行的限制,必须对乙方(毛)进行说明和公示,这是铁路局应当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是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实属违约。 昆明铁路局客运处副处长王惠民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脸无奈。“3分钟,或者5分钟的截止时间是这样制定的:我们对旅客从检票口进入站台登车的时间进行了测算,这个时间是安全登车的底线。一旦在发车时还允许上车,势必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停止检票进站已经形成了惯例,我们认为毛先生应该知晓并遵守这一惯例。” 3分钟或5分钟并没有统一标准,王惠民解释,铁道部对此也从来没有任何统一规定,因为全国火车站大小不一,从检票口进入站台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各站只能按照自己情况制定相应时间。且昆明火车站并非没有提示,在检票口、售票处都有“为了旅客安全着想,发车前3分钟停止检票”的提示语,并且多次通过车站广播提醒乘客。“从法理上说,我们完全履行了告之义务。凭什么说我们没有明示?”王惠民说。 此案在昆明引起广泛关注。云南大院法学院法律专家宋笛认为,车站提前3分钟“拦截”是善意行为,它在维护旅客人身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安全,否则就容易造成乘车秩序混乱,带来更多伤害,其出发点理应受到我们的尊重。但毛先生的较真无疑是公民维权意识进步的体现,他提醒铁路局这样的公共服务系统应该对服务手段不断改进,车票上未尝不能印制截止检票时间,可以轻而易举地履行告之义务。 记者随后紧急致电中国铁道部,运输局的崔处长解释说,火车票票面资源有限,不可能对很多条款、惯例都进行明示,这些惯例是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理应了解和维护的原则之一,就像买东西要付钱,消费者不可能要求卖方对此予以明示一样;火车票的印制权在铁道部,票面信息、格式有严格规定,任何铁路局都无权更改。按照国际惯例,各国都没有印制相关的截止检票信息,目前铁道部不会考虑改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