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纠防死刑误判不能总靠运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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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2:15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王琳 昨日《南方都市报》披露了这样一件事情:10年前河北有一青年被以强奸杀人罪执行死刑,10年后又有一名疑犯供称自己才是该案的真凶,这使得一起本已尘埃落定的案子再起波澜。虽然此案的真相目前尚未有最后定论,但这却提醒我们要对死刑误判问题进行一番深入地反思。
实际上此前媒体对死刑误判案例并非罕有报道。据笔者所知就有如下一些:1986年辽宁省营口县的“李化伟故意杀人案”,在案发15年后,由于真凶归案李化伟方沉冤得雪;1992年甘肃省武威市的“杨文礼、杨黎明、张文静抢劫、故意杀人案”,也是两年后真凶落网,杨文礼等人方洗脱冤屈;1993年海南省万宁市的“黄圣育、黄亚全故意杀人案”,在案发10年后真凶落网,“两黄”终被省高级法院改判无罪;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同样归功于真凶的落网,这位无辜的民警才得以恢复清白…… 我们遗憾的看到,让这些无辜者洗脱冤屈主要不是基于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发挥,而仅仅是由于好的运气——理性告诉我们,好运通常不会伴随着每一个人,自然也不会伴随每一位含冤莫白者。如果没有发现真凶呢?笔者无意否定这些姗姗来迟的正义,然而从这些无辜者的悲惨境遇中,除了唤醒人们懈怠冷漠的心灵,我们还有没有可能找到最大限度减少误判的方法?如果有,这些方法又是什么? 如果承认误判是司法的代价,且这种代价任何司法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那么有效预防误判和迅速校正错误就应是司法必须具备的内在机理。而防错优先于纠错,当是首要应遵循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刑事司法的设计就应根植于杜绝误判,对死刑的适用较之其他刑罚的适用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尤其必要。一份统计表明,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花上10年时间,为的就是让犯人在被处以极刑之前,能够用尽一切申诉手段,最大程度地避免误杀。 各国刑法学者和司法官员对预防死刑误判也并不缺乏探索和思考,波查德就是较早深入这一领域内的权威专家。这位美国学者曾针对刑事司法程序提出了七项具有特别意义的改进措施,并深信这些措施如果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将可以有效防止误判: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只能在量刑的时候才产生意义;被告的任何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除非他作这些口供的时候有法官和目击证人在场;专家证人应该采用公设的方式,而不能为辩方或检方单方面作证;贫穷的被告享有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服务;对于既已发生的可能的误判案件,应该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上诉法庭不仅应对原审判决进行法律审查,还应对证据进行审查;不能仅仅依据间接证据而对被告宣判死刑。 当我们用本土的眼光审视这些充满司法智慧的建议,将会发现这些措施对于中国正在行进中的死刑裁判制度改革不无启迪。为贫穷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已为我国所实践,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笔者也在前年参加的一项调研中发现,在死刑案件中指定辩护对于减少误判的作用并不明显。 于立法者和司法改革决策者而言,死刑误判的防与纠更不应仅限于落实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 死刑复核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乃至侦查、起诉及辩护环节均有应反思之处。温总理在本次人大会议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有关死刑的提问时曾言,“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现在,死刑有可能误判在事实上使得这一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一个科学而合乎司法规律的死刑裁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然事不宜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