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就城市住宅专项维修金举行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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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5:12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16日电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城的实际情况,西宁市房产局和西宁市计委制定了《西宁市城市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方案》。3月15日,有关部门举行了《方案》(草案)听证会,通过各方面人士参与讨论,尽可能使维修资金在筹集、募筹及管理上切合实际。
为保障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商品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建立完善职工、居民个人承担住房维修保养的制度,维护住宅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西宁市相关部门特制定该《方案》。《方案》(草案)鉴于省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居民人均收入较低,承受能力有限,为减轻居民的负担,将缴交比例由原购房款总额的2%调整为多层每平方米10元(建筑面积)、高层每平方米15元(建筑面积)的缴存标准,比原标准下调60%。并将商品房的范围由原建住房(1998)213号《住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品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拆迁安置用房。 据悉,试点住宅区有南小街小区、国际村、新世纪花园、阳光小区、省政府家属院、金韵小区和宏基交通物业公司第四物业站。将在选取的试点住宅区落实业主、业主大会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权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并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续筹的办法和措施,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颁布《西宁市城市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听证会上,来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们逐一就《方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 张廷锋) 即将出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方案 相关链接: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中所称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称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