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条例”终结“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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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18: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厉莉实习生黄秋叶)“本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类似的“霸王条款”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法制办获悉,该市人大常委会拟在本月22日对《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进行初审,对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据法制办法规三处负责人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在制定条款时,往往把合同的天
按照现在暂拟的《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经营者在订立格式条款时,需写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把责任推向消费者。水、电、气供应,电信、邮政和贷款等垄断行业,在订立合同文本前,必须将合同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有权建议修改其合同文本,控制“霸王条款”称王称霸的局面。 不过,拟推出的“条例”中并未对订立“霸王合同”的经营者处以高额的罚款。对此,该负责人解释道,由于签订合同是民事行为,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不能对民事行为过分干预。对此,“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对违规者进行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