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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3·14”矿难系严重责任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2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七台河3月16日电(记者梁冬、王茜)经过事故调查组的初步分析认定,七台河“3·14”矿难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矿主受利益驱动,未经验收合格,在井下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导致瓦斯爆炸。

  据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王峰介绍,发生瓦斯爆炸的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属于年生产能力3万吨的小型矿井,该井在2004年11月份因检
查不合格被停产,在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3月6日开工生产。经调查,该井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局扇停风,冒险作业迹象明显。井下更没有配备自救器,使事故发生时矿工丧失了生还的机会。

  另据事故救援指挥部介绍,经救护队员全力抢救,截至15日22时,救援队员在井下又发现了1名遇难矿工的遗体,至此本次事故已确定有17人遇难,1人获救生还,还有1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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