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出门概不负责”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56 光明网

  年初,因旱情严重,我到县城买水泵。店主提出当面验货,出门概不负责。我只得当场简单试了试就买了。但回去后只用了两次,水泵就坏了。我找到店主要求退货,店主提出当时约定了“出门概不负责”,因此不同意退货。后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水泵纯属不合格产品。请问:“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可以不执行吗?店主坚持不退货该怎么办?刘清刘清律师解答: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店主利用你急需水泵解旱情的危急情形,迫使你接受了“出门概不负责”的显失公平的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如果该店主坚持不退货,工商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该店主进行行政处罚。

  《法制日报》3.9黄璞琳等文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