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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消法》该规定什么样的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59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东仁

  3月15日下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冯源副处长做客首都之窗网站,与广大消费者交流。他透露,从去年开始,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拟对《消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可能会对消费者维权的精神赔偿作出规定。(据《新京报》)

  《消法》要不要对精神赔偿作出规定,近年来一直是广为关注的热点。现行的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有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只是在经营者的义务条款中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并进而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可见,《消法》中不仅没有精神赔偿的提法,赔偿标准同样语焉不详。

  这一点在地方《消法》实施办法的制定中,已经取得了突破。最早的是广东,在1999年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这是地方《消法》实施办法第一次对精神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之后,浙江、上海、福建等地在修订的实施办法中,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精神赔偿的数额也多规定了下限。

  不可否认的是,各地方的立法工作,都是对《消法》第25条所做的细化。然而,消费者所受的精神损失并不仅限于侮辱、诽谤、搜身及限制人身自由,广义上讲,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有时会一次次奔波,还可能要忍受经营者难看的脸色。买件东西惹得满腹怨气,这是一种更为常见的精神损失。《消法》出台的意义,就在于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法律救济,同时通过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的方式规范经营。但是,目前的《消法》可以说对这种更为常见的不法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折磨无能为力,既没有对消费者权益做到全面的维护,也在事实上降低了经营者违规的成本,这不能不看成是法律本身的一种缺憾。

  北京市要对《消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希望在增加精神赔偿的规定时能否作一种突破,即不仅制止侮辱、诽谤、搜身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同时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时间上、精力上和精神上的付出考虑进来,通过经营者的补偿,达致一种真正的公平。更希望北京的做法能给其他地方起一种示范作用,并进而推动全国《消法》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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