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权“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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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8:3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工作不力的办案法官让申请人感到“不满意”后,有可能面临内部待岗,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在省内率先推行“执行日记制”和“执行情况告知制”两项规定,使案件执行的透明度和执结率明显提升。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官每一个执案日都必须就执行地点、人物、工作步骤和结果如实填写“执行日记”,作为办案过程的实录,并经相关见证人签字。执行情况告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告诉记者,推行“执行日记制”和“执行情况告知制”后,该市法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明显增强,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同比上升了36%%。(邵小华)新华日报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