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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权“换”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8: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工作不力的办案法官让申请人感到“不满意”后,有可能面临内部待岗,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在省内率先推行“执行日记制”和“执行情况告知制”两项规定,使案件执行的透明度和执结率明显提升。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官每一个执案日都必须就执行地点、人物、工作步骤和结果如实填写“执行日记”,作为办案过程的实录,并经相关见证人签字。执行情况告
知制则明确法官对三个月内未结的执行案件,及时将记录执行详细情况的日记和告知书送达执行申请人手中,告知书必须清楚说明执行中已采取的措施、已到位的标的、未执结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的一周内将意见反馈给法院执行局。法院授予申请人意见反馈中一项特别的“权力”,即申请人对执案法官的工作如果不满意,可申请法院另换法官重新执行。凡被申请人建议“换人”的法官,经查实确系工作不力原因,年内将取消系统内评优、晋级等资格,直至内部待岗。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志相告诉记者,推行“执行日记制”和“执行情况告知制”后,该市法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明显增强,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同比上升了36%%。(邵小华)新华日报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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