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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老太告赢村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8:30 扬子晚报

  35年前,儿子为生产队干活时不幸身亡,生产队与老太订下了抚恤合同。多年来村委会未按约定给付生活费,如今已是耄耋之年的老人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自2004年起每年给付老人2647.56元,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江老太一家是扬州市近郊某村农民。1970年5月28日上午,江老太的儿子许某在为生产队放水灌溉时,不幸触电身亡。第二天,由大队审核并见证,生产队与许某之妻订立了《关
于许某因公死亡家庭抚恤合同》,该合同对许某之子、妻子和母亲江某的生活帮助照顾等方面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关于江老太的生活费用明确约定为:现时能劳动由自己本人负责,如不能劳动时,均由生产队负责照顾,或补足至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江老太双眼视力逐渐下降,现已完全失明,并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于是,江老太找村委会协商其生活费用以及照顾问题,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11月21日,已是85岁高龄的江老太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从2004年起每年给付其生活费2647.56元,并提供了扬州市政府的相关统计资料,证明2003年扬州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47.5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说他们逢年过节看望慰问过老人,而且,村里多年未按抚恤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江老太都没有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所以,江老太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订的具体抚恤事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且符合社会道德风尚,该抚恤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在,江老太显然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按照抚恤合同的约定,从“不能劳动时”起,江老太有权要求村委会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或者要求村委会按照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给付生活费。至于以前村委会长期未履行义务,江老太没有主张权利,只是其以前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江老太现在及以后都无权主张权利。江老太要求村委会从2004年起每年给付其生活费2647.56元,没有超过2003年江苏省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04元的标准。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广陵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报通讯员 殷正宏 本报记者 曾力莹(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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