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司法实践与作家的权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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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08:15 法制日报 | ||||||||
热点关注 司法实践与作家的权益保护 ———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胡殷红
“两会”期间,笔者来到山西代表驻地,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作协会员李玉臻。作为大法官,李玉臻公务繁忙,即使是参加会议期间,仍然难免有工作需要处理。他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理念,这对我们司法工作而言,需要有新的思路,接受新的挑战。 李玉臻酷爱格律诗,他的诗集得到了不少诗词专家的好评。笔者特别请他就知识产权和作家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谈了看法。 李玉臻说,各级法院经常要接触和审理有关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他的许多诗人、作家朋友也经常因为著作权纠纷找他咨询,这些纠纷令作家感到非常苦恼。这类案件,大都涉及盗版、侵权、抄袭、剽窃,也有起诉作家在作品中侵犯名誉权等问题。在这些纠纷所反映出的问题中,既有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应解决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本身的工作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有作家本身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的问题。 李玉臻说,他将提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保护作家合法权益”的议案。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著作权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调查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落实措施。李玉臻认为,党和政府、社会都应加大对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保护著作权就是对作家权益的保护,对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先进文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在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对受侵害的作家权益给予经济补偿。这一点目前在司法上还是一个空白,没能把对犯罪的惩处与作家权益结合起来,只是单方面处理、单纯办案,被侵权的作家不知道谁在侵权,无法取证,无法得到补偿。要解决这一问题,迫切需要从司法角度加以完善。 谈到作家权益保护,李玉臻认为,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处理作家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在司法程序中不能单纯强调受侵害人单方面举证的责任。应该把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受侵害人个人举证结合起来,因为受侵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搜集不到证据,尤其是文学图书盗版和抄袭后发表的作品遍布全国各地,作家往往因为搜集不到证据而无法举证。 作家在取证过程中要付出相当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作家作为写作的个人,这种特殊职业不同于经济部门的当事人。李玉臻认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如果采取个人取证与司法取证结合的办法,对解决和处理此类案件有利,也可以为作家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在现实中,由于个人取证的复杂和艰难,很多作家放弃了起诉,这样也就使侵权人和非法出版者更加肆无忌惮。 李玉臻说,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当提高办案效率,不少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很多作家因为拖不起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同时,在侵权案中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也是司法机关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所以要不断研究和学习,积累经验。比如,对是否抄袭的判断,法官就必须非常严密地适用法律,不能草率。因为这类案件比较难判断,法律上并没有十分严密的细则,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十分严谨,才能作出准确的裁决。司法机关应当把这种案件办成精品。 同时,李玉臻特别提到要探索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著作权纠纷。他认为,案件调解好的有时效果更好,有利于化解矛盾,对促进社会和谐能起到极积作用。 笔者注意到,名誉权纠纷常常是因为作家的作品出版后有人对号入座。李玉臻说,不能让作家去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如果以实名、实地、真实事件出现在作品中,作家就应该谨慎,尤其不能用污辱人格的语言,这是大忌。 李玉臻希望笔者通过媒体告诉作家,应该了解和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应该懂得如何应对这类纠纷,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创作活动中应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不要因为作品中的语言文字处理不当而引起诉讼。 | ||||||||